其二,在逻辑、理论上能与传统的商标法理论相融合。我国传统理论对商标“使用”的界定中须具备两个条件:一是主观使用意图;二是实际使用行为(可由本人或代理人实施)。公众对俗称的使用恰好欠缺这两个条件,而在上述规则中,明确肯定态度弥补了“使用意图”这一要素;同时,此表态也可解释或推定为是自身使用行为的体现,因为此表态正好展示了其使用俗称指代自身的过程,直接体现了俗称的识别功能。如此便弥补了两个要素,与传统理论相吻合。
所谓成长,应该是痛并快乐着去脱胎换骨。
个案剖析